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你应该了解的供热法律知识
发布者:管理员 发布时间:2018/12/03 浏览次数:1796次

大家好!向大家普及一下关于供暖的法律小知识,下面我们进入今日主题:供热法律小讲堂

******部分:哪些为违章用热行为?

1、擅自接通管网、增加供热管线或散热器、扩大用热面积;

2、在供热设备上安装放水装置及热交换器等循环装置;

3、擅自安装或启闭控制装置;

4、改变用热性质;

5、拒绝接受供热单位的正常稽查;

6、在供热管道上安装管道泵等改变供热运行方式;

7、其他有损供热设施或影响公众供热的行为。




第二部分:违章用热的处罚有哪些?

1、未经供热单位同意擅自将自由供热设施与集中供热管网连接的,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,并从当年供热之日起至发现之日止追补热费并按日加收3‰的滞纳金。

2、擅自在用热系统上安装放水设施或增加用热面积,责令限期拆除,并从当年供热之日起至发现之日止追补热费并按日加收3‰的滞纳金。

3、妨碍供热工作人员执行公务,辱骂、殴打供热工作人员的,由公安机关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的有关规定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4、热用户不按规定时间缴纳取暖费的,供热单位责令限期缴纳,用户逾期仍不缴纳的,供热单位采取加装或关闭阀门等限热或停热措施,也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追缴所欠费用。




第三部分

哪些温度不达标的情况,非供热单位责任?

因以下任何一种情形,热用户室内采暖温度达不到规定温度的,供热单位不承担责任,但应积极督促热用户采取措施尽量使其达到规定的温度:

1、房屋维护结构保温性能达不到******标准或人为造成房屋维护结构保温性能降低的;

2、室内管网不符合供热设计规范或不畅通的;

3、热用户室内装修影响供热效果的;

1、地暖不要随便改

2、面积不要随便加

3、暖气罩加装后严重影响室内供暖效果

4、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私自改变供热管道或者安装换热设施的。

5、入住率低,相邻用户未取暖的。

6、热用户擅自扩大用热面积的。

7、其他影响供暖效果的行为或情形。




第四部分:关于盗暖行为的处罚

热是商品,用热缴费。偷接私用为盗窃行为。根据盗窃金额大小将追究盗窃人治安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。

一、盗窃金额在500元及以下的,可以列为治安案件查处,追究治安行政责任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》第四十九条  盗窃、诈骗、哄抢、抢夺、敲诈******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重的,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。

二、盗窃金额在500到2000元及以上的,公安机关可以列为刑事案件查处,追究刑事责任。

《******人民法院、******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》中规定:“根据《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,结合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,现对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及刑处规定如下:

1、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百元至2千元以上的,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。

2、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千元至2万元以上的,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,判处罚金。

3、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,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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